四川推出3.67万亿元重大项目 鼓励民资参与
这一系列的服务措施及其所蕴含的理念,与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整体努力是相符的,也与计划生育的实质法治化紧密结合的。
Vgl. K?ttgen, (Anm. 19), S. 291ff.[59] 参见注3,第162页。[58]如此看来,似乎只要防止公权力对大学的不当干预,就可以充分地保障学术自由。
例如,言论、出版、集会等表达自由统一归入消极权利(自由权),而受教育权、劳动权等通常被划分为积极权利(社会权)。国家拥有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自由的义务——这本是古典意义上国家任务的一环,然而近代的自由主义宪法理论过分重视公民对国家的消极权利,从而忽视了自霍布斯社会契约论以来就强调的国家存在的意义——为保护个人免受他人的侵害,国家得以建立。[69]现在我们将目光转向我国。[24] 《魏玛宪法》第142条规定:艺术、学术以及教学都是自由的。[62] Vgl. BVerfGE 7,198. 参照、最判昭和48年12月12日民集27巻11号1536頁。
第一,如果法律法规等抽象规范已经设定了项目评选和研究经费的支出标准,那么这是一个依法行政层面的问题,可以运用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外,本文也并没有过多地讨论大学自治的问题,而是单纯地集中于学术自由这一主题,极力避免将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混淆在一起,从而淡化了学术自由的独立意义。3.人民政协参与的立法协商在我国,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重要的政治协商机构。
(17)参见李宏、孙奕:《杭州市政协确保立法协商制度到位》,载《人民政协报》2010年1月19日。《章程》还明确了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现实当中,立法机关的立法信息公开做得也不够到位,通常只是提供法律法规草案文本,对制定草案背后的政策依据、背景材料、相关情况说明等重要内容较少对外公开,民众获取立法信息和参与立法协商的制度性渠道不完善,甚至连参与立法咨询和论证的专家也常常陷入信息孤岛(11)。因此,必须建立一种常效协商机制,保证社会成员对公共决策进行广泛的意志表达,从而使民众与决策者之间有更多的共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就容易和睦共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第二,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关 键 词:立法协商 协商民主 立法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也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形态。现实当中,鉴于立法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数量繁多且内容复杂,立法机关的时间和人力又极其有限,要对每一条立法意见和建议逐一进行反馈,事实上很难做到。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人大协商在立法领域的具体要求就是,各级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在重大立法决策之前根据需要与各方面进行协商互动,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广泛凝聚立法工作共识,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内容提要:立法协商作为我国立法过程的基本程序和重要环节,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特有形式,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要求。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有10条来自全国政协方面的建议得到采纳。社会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只有通过立法协商机制的运行,社会公众才能广泛参与立法过程,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真正运转起来。
第二,进一步丰富立法协商的内容与形式,确定必须进行立法协商的重大立法事项范围,保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重大制度改革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法律案必须经过立法协商程序。在常规性调研、议政等工作基础上,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人大或政府提出立法建议,推动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入人大或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
从立法协商的主体维度,正式意义上的立法协商大致可以分为人大主导的立法协商政府主导的立法协商人民政协参与的立法协商人民团体主导或参与的立法协商四大类型。参与立法协商,能够促使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在深度交流的基础上形成较为统一的看法,并以此向立法决策施加影响,使得法律规定与社会主流意志不至于发生剧烈的对峙冲突,从法律制度形成的源头上舒缓社会情绪、化解社会矛盾。
⑧[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2页。在立法协商过程中,人民政协有着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社会影响力广泛的显著优势,能够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各方面立法工作提出专业性、高质量意见和建议,协助和监督国家立法机关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整体质量。这不仅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立法机关对于参与协商主体的尊重以及对协商结果的认真思考和审慎决定,也将大大调动协商参与主体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在此,立法协商是与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专门要求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从政党层面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立法协商则是群众路线在立法过程的体现。
《工会法》第三十三条也专门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2013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协签订《关于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听取市政协委员意见工作备忘录》。
在参与立法协商过程中,特定群体和公民不仅要与立法机关合作、也要与其他群体和公民合作。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立法协商的统筹和主导立法协商是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起和组织立法协商的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动作用、做到统筹安排、全程参与,就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商请人民政协、人民团体等进行协商,为立法凝聚最大公约数。201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继续强调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加强立法协商,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譬如,党的十九大要求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这是全国政协第一次公开进行立法协商,首次实现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协商。参见汪红、梅双:《全国政协首次组织立法协调》,载《法制晚报》2014年3月21日。⑦第三种形式,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部门在对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或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讨论时,直接邀请具有相关工作背景或专业知识的政协委员参加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对于积极为公共决策建言献策的主体而言,得到决策部门的反馈会让参与主体感受到所提意见被认真对待。对于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规章,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科学立法的前提是立法者能够客观认识事物发展规律、发现社会生活中利益调整的各项立法需求,并且恰当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三、立法协商面临的困境与实践难题现代立法是一个针对特定事项的缜密研究、理性评判、精准规范的过程,是一种专业性、科学性、高智力的组织行为。
在立法协商中坚持党的领导,不是把与立法协商有关的所有问题都要提交党委决定和批准,也不是事无巨细都要向党委请示汇报。在此,立法协商的主体主要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立法机关,立法协商的对象主要是指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
通过参与立法协商,民众不仅能够学习和了解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还能够有效地提高对现行法律体系的知晓度、认同感、支持率,从而增强社会成员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而大大减少法律实施的阻力。还要实现会议协商、书面协商、约谈协商等多种形式的优势互补,有效增进立法机关与参与协商主体之间的双向度对话与沟通,避免单一、形式主义的会议协商方式影响真实意志表达和协商结果的形成。而且,参与协商的主体通常也是站在各自立场各说各话。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立法协商作为立法过程的重要程序和过程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一种特有形式。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
第三,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16)2010年,杭州市又制定《关于建立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立法中的作用的实施意见》。
社会成员参与立法,会使得社会成员感受到法律法规是包括自身意见在内的各界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人民政协的立法协商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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